佘祥林错案
一、案情回放
佘祥林,1966年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原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村民们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张的亲属怀疑其被佘杀害,于是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 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提出上诉。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回家。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并生下一子。
20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继续服刑,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
其女。佘华容,佘祥林入狱那年她才6岁。初一时辍学,14岁时,小叔带她到深圳打工。在何场村九组佘家土坯房的东间内,贴满一墙的奖状,它们都属于童年的佘华容。
韩友华、原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现京山县法院副院长;
何泽亮、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四年前患肝癌病故;
另外,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农民聂麦清、倪新海曾因为佘作证而无辜被关押,分别获赔2.2万元和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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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佘祥林的一份长达30页的申诉材料中,他这样记述:“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天11夜”,“鼻子被多次打破之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他们让我)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公安分成几组审讯我,不让睡觉,当时我看什么都是重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