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个并不复杂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小何与案外人颜xx各自接了凤升水库不同项目的劳务活,挂靠巨力劳务公司名下,以巨力公司名义与发包方港航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各自与发包方单独计量计价。小何班组2018年完成项目后至今有近九十万劳务费未能收到,发包方超额支付给其他个两个项目劳务费,但欠付小何班组劳务费六十多万元,被挂靠巨力劳务公司违法超额收取管理费十多万元,这些全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何作为实际施工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港航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劳务费)的范围内向小何班组支付劳务费,要求被挂靠巨力公司支付欠发的劳务费。然而两审判决书却无视原告提供的《劳务产值及付款情况统计表》和巨力公司举示的《收付款记录》等重要证据,也无视巨力公司庭上明确陈述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的自认,固执而毫无依据的认定双方是违法转包关系,荒唐的认定发包方港航公司不差小何班组劳务费、小何与被挂靠方巨力劳务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能向其主张权利,默认被挂靠方巨力公司违法行为及收益合法,完全缺乏基本的逻辑判断。

 

    本案一审时小何作为实际施工人举示了《巨力建筑劳务公司凤升水库工程计量结算表》、《彭水县凤升水库工程中间支付报表》、《彭水县凤升水库巨力劳务产值及付款情况统计表》、《结算书》四份证据,充分证明以下事实:1、小何班组从2016年3月起就代表巨力公司承包凤升水库“小劳务”的劳务工作。2、小何班组从开始就代表巨力公司与港航公司进行单独的计量及支付结算。3、港航公司尚欠代表巨力公司的小何班组“小劳务”项目劳务费682408元。4、原告班组“小劳务”项目已经全面完成并办理结算,总劳务费共计三百余万。但是这四份重要证据没有一份在两审判决书上出现过,也没有对这四份证据哪怕作出一个字的评判。一审中被挂靠方巨力公司提供的《收付款记录》,证明收到发包方港航公司工程款八百多万元,扣除管理费十多万元,其余全部支付给颜xx何。两审判决书也没有对其提供的证据及这一重要事实进行认定和评判,这是关系到巨力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是否向挂靠人履行支付义务的重要事实证据。无论巨力公司与颜xx何是挂靠关系或转包关系,即使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巨力公司提取工程款1%的管理费,巨力公司也只能得到八万多的管理费,多收的二十万左右必定是应当支付给下家的工程款(劳务费),何况巨力公司无论挂靠或转包都是违法的,所得收益应该被收缴。如果两审判决对这一违法事实故意忽略不予查明并依法处理,无疑是认可并鼓励这种违法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下家(挂靠人违法转包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违背公正合法的法治精神,必定会造成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分析论证”,但两审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关键证据并没有“列举”及“分析论证” ,审判法官任意取舍证据,任意回避应查明的重要事实,其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故意侵害小何班组合法权益的枉法裁判行为。

 

   本案一审作出判决后,小何在上诉状中详细指出一审判决书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忽视重要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但二审判决书中并没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有任何的回应,依然沿袭一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完全无视小何上诉状中希望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相关重要证据进行公正评判取舍的诉求,作出了严重违法且低级而荒唐的判决。

 

   本案在二审开庭时,明显感觉到审判法官对上诉方合法诉权的漠视,阻止上诉方提出的应查明重要事实和评判重要证据的合理要求,根本没有保障上诉方的诉讼权利。代理人庭后对二审法官的行为和可能的结果感到非常失望和忧虑,又递交一份“代理观点”给审判法官,再一次二审开庭时未查明的事实及应评判的证据表达代理人的观点。并且为了证明项目部盖了鲜章证明发包方港航公司欠付小何班组劳务费的《彭水县凤升水库巨力劳务产值及付款情况统计表》的真实性,附上了本人与港航公司凤升水库工程项目部预算员秦xx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截图,明确不是作为证据只是希望帮助审判法官清楚港航公司欠付小何班组劳务费的事实。但二审判决书没有对代理人的观点有任何回应,依然没有评判上述重要证据再次认定港航公司不欠劳务费,只能怀疑审判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枉法裁判。

 

   本案几位法官无视发包方港航公司项目部盖章认可欠付小何班组劳务费的事实偷换概念胡乱认定为港航公司不欠巨力公司工程款,认为案涉劳务工程产值一千三百多万,而港航公司已经支付了一千四百多万,所以港航公司不欠巨力公司劳务费。可港航公司是因为颜XX手下的农民工没得到工资阻工闹事,才直接向这些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劳务产值及付款情况统计表》非常清楚的记载,港航公司及业主方向颜xx的项目多支付了一百多万的劳务费劳务费,且也非常清楚的记载了欠付小何班组六十八万多的劳务费。港航公司多支付给颜XX应该去找他要回来啊,自己管理不善多支付钱却要小何班组来承担这个后果真正的张冠李戴啊,天下没有这个道理吧?是怎样脑回路梗阻的人才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啊!

 

   判决书还对出借资质或违法转包方巨力公司违法超额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视而不见,港航公司所欠劳务费加上巨力公司超收的管理费数额正好与小何班组农民工未得到的工资数额相同的事实不闻不问不理不睬将欠小何班组劳务费的锅甩给已经超额获得工程款(劳务费)不愿现身结算玩失踪的颜xx。这个连具有正常逻辑思维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人都能够判断是非得出正确结论的简单案件,被这个审判法官脑洞大开肆意妄为的作出荒唐判决,实在是匪夷所思。

 

   判决认为双方是违法转包而非挂靠,巨力公司庭上明确陈述:包工头自己联系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参与,只纯提劳务费金额1%的管理费,港航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实这样陈述对巨力公司没有一点好处,毕竟违法转包还有可能得到一些管理费,一点没有参与的挂靠是得不到任何费用的,这点必须得为巨力公司代理人的诚实点赞。可一审法官却自嗨的认定是违法转包,而二审法官干脆说未查明是挂靠或转包。查挂靠或转包难吗?对有点智力和逻辑能力的人应该不难。问问巨力公司在案涉项目做了些什么工作?谁代表巨力公司参与和港航公司就案涉项目的交涉?这样会有助于对挂靠或转包的判断吧,但是承办法官根本没问。港航公司说案涉工程还未验收,却又说工程款已经超额支付了,不差工程款了。哪怕有一点点脑子的人都会问问为啥还没有验收啊?法官不问,代理人问了,港航公司说要颜XX出面验收。你港航公司是与巨力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找巨力公司不就行了吗?为什么非要等失踪的颜XX出面验收呢?这些难道不能证明巨力公司只是被挂靠吗?二审判决还说工程项目还没有验收,不存在拖欠劳务费。个人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与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有区别的,劳务合同纯粹提供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做完事得到认可就应该按时支付工钱,不像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约定费用,毕竟农民工出卖体力打工养家糊口不应该被拖欠工资。

 

   判决书凭2018年5月4日港航公司给巨力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劳务作业协议书》,就认定小何在2018年5月4日之前与巨力公司没得关系,实际上是法官并没有或者故意没有读懂这份《情况说明》的真正含义。这份说明的唯一目的,就是小何班组的劳务费不再由颜xx转交,而是由巨力公司直接支付。首先所有证据证明小何班组一直是独立与港航项目部办理每一期工程量及产值(劳务费)的结算,所以计量表和报表上根本没有颜xx的名字,不存在以颜xx为大班组进行工程量的结算。不过劳务费确实是港航公司发给巨力公司后,巨力公司统一发给颜xx转交小何班组。正因为如此,在颜xx严重拖欠手下农民工工钱后,小何担影响到自己班组,所以才与港航项目部及颜xx沟通,决定不再由颜xx转交劳务费。从港航公司实际发放给小何班组的劳务费数额和小何班组实际获得的数额来看,只相差二十几万,而巨力公司是多收了二十几万的,所以可以判断出颜xx并没有扣小何班组的劳务费,只是把自己的费用扣除1%管理费后揣进腰包,把巨力公司多扣的费用甩给小何班组。为什么《情况说明》上所有对账的金额都没有填写?实际上根本没有对账只是拟了一个格式协议双方签了,就是为了达到不再由颜xx转交劳务费的目的,所以因此判断小何班组之前与巨力公司没有关系是错误的。对巨力公司出具的于2018年5月4日《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部劳务作业协议书》,小何非常明确的说根本没有签过,因为小何不认这份协议,法官要求做笔迹鉴定。由于颜xx不出面,鉴定后的程序又会拖延很长时间,为了不浪费时间,同时个人认为这份协议并非很重要,承认也不妨碍案件的定性,所以就自认了。即使这份协议是真实的,只说明巨力公司就是出借资质让人挂靠。按照法官的转包理论,颜xx 转包给小何后,小何是不可能再与巨力公司签定转包协议。庭上巨力公司承认与颜xx同样签有上述协议,再次证实其只是出借资质让人挂靠,并非违法转包。

 

   所以,本案法官有意或过失地将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直接导致了目前港航公司欠劳务款不付却无法追究、巨力公司违法多收费用却心安理得无人过问、小何班组农民工做完苦力却长达三年多无法得到工钱的局面。这样的错误判决历经重庆三级法院,没有得到任何纠正,可见维权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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